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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要求洗浴老人签“生死协议”合法吗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18 点击:
    近日,扬州某浴室门口贴出了这样一则公告:凡没有家人陪同就浴的老人必须签订一份“生死协议”,万一在洗澡时出现什么意外(包括死亡)一概与浴室无关,否则,拒绝就浴。对于这样的“生死协议”,群众议论纷纷。

  去年底,扬州发生数起老人就浴人身伤害事故,顾客要经营者赔偿损失,经营者则怪顾客自己不小心,双方各执一词,纠纷不断。浴室经营者说,现在,行业里几乎所有的浴室接待老人就浴时都颇为担心,老年人中高血压、心脏病患者多,加上浴室内特定的环境,更易导致心血管等疾病的突发,收取少许的浴资,却要为他人自身的过失赔付大量的资金,对经营影响太大,贴出“生死协议”,事前约定,免得发生什么事说不清,此举纯属无奈。

  对此,市民反对意见较多,认为,签订“生死协议”相当于变相拒绝接待老人,如果以后各家浴室效仿,老人该去哪里洗澡?

  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样的“生死协议”是事先免责条款。合同的事先免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达成一项协议,免除将来可能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在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的领域中,有一个原则,就是事先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判例,作出过有关的司法解释,表明了对侵权行为免责条款所持的立场,确认有关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一旦发生人身伤害,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老人在洗浴过程中因身体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导致的死亡,浴室可以免责;如因浴室内地面及通风设施存在的隐患造成死亡的,浴室应按照相关法规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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