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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中心容留卖淫嫖娼 大堂经理被批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18 点击:

  犯罪嫌疑人为达到吸引客源,非法获利的目的,公然容留卖淫女在自己负责管理的洗浴俱乐部内非法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和辖区派出所查获。10日,该洗浴俱乐部的大堂经理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姚某某(在逃)自管理天津市南开区某洗浴俱乐部以来,多次容留卖淫妇女在该洗浴中心内卖淫。2006年3月9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姚某某容留卖淫女苏某某、刘某某、多某某(均因卖淫被行政拘留)在俱乐部内向一外籍男子(另案)和天津市人王某某(因嫖娼被刑拘)卖淫,当日被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和辖区派出所检查时查获,警方一举将正在卖淫嫖娼的苏某某、刘某某、多某某、王某某和外籍男子等人抓获。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为吸引客源,非法牟利,公然容留他人在自己负责管理的某洗浴俱乐部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第358条: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61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条、第35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摘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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