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误闯浴室女更衣室,3名女浴客因此与浴室发生纠纷。4月27日,京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浴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给付3名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今年3月6日,3原告向京口法院起诉称:2月1日下午,她们到某沐浴中心洗澡。在更衣室休息时,发现一男子在更衣室外向里张望。3人吓得大叫,该男子随后被闻讯而来的女服务员带走。事后,浴室负责人表示该男子系酒醉后走错了门。原告认为,因某浴室的过错,致使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分别起诉要求判令某浴室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某浴室辩称,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有人闯入女浴区并看到原告更衣。即便存在此侵权事实,作为浴室方只能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女性的身体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个人隐私如受到侵犯,人的心理精神必然会受到相应影响。某浴室作为公共沐浴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应的措施保障沐浴者的隐私。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某浴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给付3名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驳回了3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摘自京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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